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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新闻] 浙江明确:按最高标准减免这方面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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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31 13:5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3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浙江按照中央授权上浮幅度的最高标准减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税费,详情↓↓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执行时间

  政策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享受优惠政策需留存备查资料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其他事项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按《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注:《公告》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来源:浙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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