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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新闻] 宁海人注意:这笔钱将连发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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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31 16: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宁波入夏以来,天气持续开“烤”,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的劳动者比平时更加辛苦。 那么,高温津贴怎么发? 发多少? 哪些人可以领? 单位不肯发怎么办? 宁波市人社局做出详细解答。 一起来看↓
一、哪些情况下应发高温津贴?



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 以上情况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目前宁波市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文件《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文件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标准为:
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
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
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举例


问: 某员工在宁波一家家政公司做保洁,日常工作包含室内清洁以及室外清洁,家政公司认为该员工并不都是室外作业,因此不愿支付300每月的高温津贴。 请问是否合理?
答: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文件《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规定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因此家政公司应发放300元每月的夏季高温津贴给该员工,发放时间为4个月。

三、 用人单位提供了防暑降温饮料, 还需要发放高温津贴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根据浙江省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第三条 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作业,是否可以扣除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 各单位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 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五、 高温条件下, 对保护孕期女职工劳动权益有何 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天气从事露天作业和室温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六、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津贴, 要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由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 提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协商解决高温津贴问题。


来源: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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