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全链条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安全风险,连日来宁海县西店镇应急消防管理所联合西店派出所开展全链条电气焊作业专项整治工作。 本次行动主要聚焦排查辖区内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电气焊场所现场安全隐患情况和持证人员情况。此次行动分6个行动组和1个谈话组,出动执法人员6人、辅助人员20余人。
5月11日15时许,西店镇应急消防管理所对紫江村一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王某在进行电焊行为,经查王某未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且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西店镇应急消防管理所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询问,民警依法将司某传唤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询问,该企业负责人明知王某未取得相应资格仍要求其进行电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王某明知动火作业电焊需要取得相应资格仍违规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目前西店镇应急消防管理所对该企业进行立案处罚,派出所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处罚。 截至5月12日10时,西店镇应急消防管理所共约谈企业2家,派出所拘留违规使用明火作业4人。
据介绍,应急管理部印发《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该标准发布后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将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电焊工无证上岗将面临重罚。下一步应急消防管理所将严格按照全链条电气焊作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依法从严打击一批电气焊作业违法违规行为,落实“一案双查”,将违规电焊人员移送派出所予以行政拘留处罚,将用工单位立案处罚。
法律法规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安全提醒 电气焊割属明火作业,焊点温度通常可达3600℃—6000℃,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危险。在焊接时有大量火花高温焊渣飞溅,当飞溅到或接触到木材、棉麻等可燃物上,能阴燃蔓延,造成火灾;当接触到易爆气体时很可能就会引起爆炸。
电气焊作业“十不准”规定 1.未持有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不准电气焊作业; 2.未经办理动火作业内部审签手续(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动火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没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监护人(监火人)不到位的,不准电气焊; 3.焊工不了解电气焊现场周围情况、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电气焊; 4.盛装过可燃气体、油类等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管道,未经彻底置换清洗排除危险性前,不准电气焊; 5.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电气焊; 6.在高处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准电气焊;
7.电气焊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准电气焊; 8.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以及附近有其他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准电气焊; 9.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不准电气焊;
10.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电气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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