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市、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集约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协商确定市县之间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的建设事宜以及相应的协作补偿机制,实施跨行政区域收运、处置餐厨垃圾。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市容环卫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运企业、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将餐厨垃圾单独投放;产生的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并依法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与收运企业约定的时间和频次,将餐厨垃圾交由收运企业统一收运。
收运企业应当按照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收集餐厨垃圾,按照规定运输至处置场所,交由处置企业进行处置。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并在收运餐厨垃圾的车辆及容器外部标示收运企业名称和标识。
处置企业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工艺、材料及运行,应当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
处置企业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相关排放标准,依法监测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违反《办法》规定,处置企业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工艺、材料及运行不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中禁止下列行为:
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违反《办法》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食堂有违反规定行为的,除按照前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由有权机关追究该机关、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随意倾倒、抛撒餐厨垃圾;
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
违反《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投放、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容环卫、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依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和反馈情况。
来源:浙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