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罚金!从业禁止!宁波首例![color=var(--weui-LINK)][url=]宁海新闻[/url] [color=var(--weui-FG-2)]2023-06-04 13:31 [color=var(--weui-FG-2)]发表于浙江
[color=var(--weui-FG-HALF)] 提示:点击上方“宁海新闻”订阅本刊
日前由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非法采矿案在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以非法采矿罪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赔偿国有矿产损失3万余元,并禁止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采矿及相关活动。
据悉 该案是宁波市首例 对涉矿产领域犯罪的从业人员 适用从业禁止案件
事件回顾 近年来,随着市场上对建筑用石料的需求量不断增加,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盗采矿产资源。被告人李某自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两次非法采挖石料并出售,受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行政处罚两次。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李某故技重施,又盗采石料共计650余立方,获利3万余元。图为采矿现场照片
在庭审中,检察官对起诉内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围绕案件进行释法说理。被告人李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守护绿水青山 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宁海县检察院深化能动履职,多措并举惩治矿产资源犯罪,推动综合整治。一方面,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犯罪,严惩“矿霸”;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刑事诉讼+公益诉讼”职能,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及民事责任,守护绿水青山。
来源: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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