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为护航杭州亚运会胜利召开,进一步筑牢基层安全生产防线,即日起至6月底,县委平安办联合县安委办,在全县组织开展“平安建设专项执法月”活动。
下列常见的企业违法行为快来对照自查自纠⬇⬇⬇
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3未按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4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5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
这些违规行为会带来什么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限期改正,最高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最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无小事!
□ 供稿:县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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